今日精选:省高院发布三起典型案例
2022-06-21 05:45:10太原晚报

本报讯(记者 陈珊 通讯员 苏艳)“摸金校尉”“寻龙探穴”这些都是虚构的情节,现实生活中盗墓行为可是违法的。6月18日,省高院集中发布了近期依法审结的三起盗掘古墓葬、古文化遗址案件,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。

案例 1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破坏古文化遗址

2020年9月4日,被告人赵某某带领刘某某等5人前往太谷县小白乡某遗址附近查看地形,并在夜间携带探墓盗墓工具,窜至该遗址保护区内某林地进行钎探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,先后将5人抓获。经鉴定,涉案地点属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“白燕遗址”保护范围内。

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、刘某某、邢某某分别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

案例 2

盗掘汉代古墓

2007年至2010年间,胡某龙伙同被告人李某刚、吕某德(另案处理)、胡某明等12人,多次在寿阳县平舒乡某村附近和榆社县云竹镇、郝北镇、北寨乡等地进行盗墓行为。

2007年6月,胡某龙和胡某明在某处坑下盗得两块玉,后胡某龙在榆次将其中一块玉以2.4万元卖出,被告人进行分赃。

2009年3月,常某两人在坑下盗得3件青铜器,后销赃获款5.5万元,进行分赃;李某刚等6人盗得八九个骨头头饰,后胡某龙、胡某明将骨头头饰卖出获得2500元,并进行分赃。

经鉴定涉案墓葬为两周、战国、汉代时期的墓葬,法院依法判决,被告人李某刚等人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处6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相应罚金。

案例 3

疯狂盗掘古墓葬

2010年某日,胡某某组织被告人吕某某、李某某进行盗墓,3人驾车来到寿阳县平舒乡某村附近,胡某某用洛阳铲和扎杆在地里探墓,李某某在外围放哨,吕某某负责开车接送,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个小时左右。

经鉴定:涉案墓葬是一座两周时期墓葬,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信息的缺失。

2010年某日晚上,被告人尹某某、杨某某等4人,携带盗墓工具进行探墓、挖墓,此次盗墓未出土文物,盗墓行为持续约两天左右。

经鉴定:涉案墓葬为文化遗存。根据昔阳县文物所出具的证明:1990年开始,此处遗址被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。

法院依法判决:被告人吕某某犯盗掘古墓葬、古文化遗址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;被告人尹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6个月,并处相应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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